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志刚,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414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2民初41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人民币977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项资金占用费(自代偿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最新公布LPR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