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如霞,张军平,李世芪,陈志勇,张晶晶,任丽霞, 邢台长征车桥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523民初176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如霞、张军平、邢台长征车桥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李世芪、陈志勇、张晶晶、任丽霞:本院受理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23民初17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任如霞偿还原告200万元贷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及罚息(利息从2018年11月21日至2019年9月27日按月利率8‰计算;罚息从2019年9月28日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按月利率12‰计算);2.判令被告邢台长征车桥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张军平、李世芪、张晶晶、陈志勇、任丽霞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