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春改,孔垂彬,孔力彬,孔迎彬,孔素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春改、孔垂彬、孔力彬、孔迎彬、孔素云: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诉郝春改、孔垂彬、孔力彬、孔迎彬、孔素云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