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万强,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515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万强: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4民初15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76038元;二、被告武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暖费损失464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已减半收取971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271元,由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武万强负担119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