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东,王春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春宇:本院已受理原告魏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执行款265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或涉外均为30日)内。并定于(举证、或答辩,或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