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桂凤,张立杰,齐立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321民初1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立杰、齐立艳:本院受理的(2022)冀0321民初103号原告李桂凤与被告张立杰、齐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分计算,计息期间为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青龙镇龙洋小区1号楼四单元三楼东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龙房权证青私房第09163号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