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志强,山东分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冀0606民初3262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强诉你和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就(2021)冀0606民初3262号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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