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志强,山东分公司,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606民初326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志强诉你和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就(2021)冀0606民初3262号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甘肃机械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