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寿良,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寿良: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寿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租赁原告位于立达国际机电水暖汽配城20-115室的商品房;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到期后房屋占用费9909元(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53天,最终以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房屋期间的采暖费及滞纳金7805.09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到期后占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907元(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最终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赁期间欠付的水费1063.08元(包括水费、垃圾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拳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