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洪云,李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的王洪云诉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费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柯鲁柯镇怀头他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