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91民初241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清源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291民初24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如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