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守信,张立,苏涛,孟亮,河北铁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 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209民初36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苏涛、孟亮、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守信、张立与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苏涛、孟亮、第三人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209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守信、张立给付煤款1910817.81元。2、被告河北铁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守信、张立给付利息,利息以1910817.81元为基数,2021年4月13日至煤款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3、被告苏涛、孟亮对被告河北铁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煤款1910817.81元及利息向原告李守信、张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