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磊,刘海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海强:本院受理原告韩磊与被告刘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