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苏涛,孟亮,李守信,张立, 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冀0209民初36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涛、孟亮、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守信、张立与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苏涛、孟亮、第三人天津通合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北轶川元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2021)冀0209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2、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移送上诉。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