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亚伦,杨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493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超:本院受理贾亚伦诉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0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不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