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贵明,谷方超,张素军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2)冀0131执11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方超、张素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贵明与被执行人谷方超、张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31执111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所有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