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丁一兵,李彤光,第三人-王保印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彤光、王保印: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丁一兵与被告李彤光,第三人王保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彤光向原告丁一兵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65770元(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自2013年6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李彤光全部清偿原告丁一兵借款本金及利息时止,为了便于计算诉讼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为人民币6577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由被告李彤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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