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凯峰,吕艳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艳芳: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凯峰与被告吕艳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51518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