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中销,郜宏瑞,张科,邵宁, 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民初12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邵宁:本院受理原告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销、郜宏瑞、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张科、邵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郜宏瑞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郜宏瑞的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