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中销,郜宏瑞,张科,邵宁, 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4民初120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邵宁:本院受理原告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销、郜宏瑞、淄博天凯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淄博恒凯燃料销售有限公司、张科、邵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郜宏瑞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郜宏瑞的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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