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天浩,蔡明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明祥:本院受理王天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涿州市人民法院码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