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会卿,任艳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82民初432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艳军:本院受理(2022)冀0682民初432号原告白会卿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你支付原告支付拖欠加工费6370元;2.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定州市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