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龙龙,秦海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23民初35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秦海群:本院受理原告王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2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秦海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龙龙款项39167.86元。如被告秦海群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王龙龙负担58元,由被告秦海群负担792元。”,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