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媛媛,郭静, 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1002民初1167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媛媛、郭静: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媛媛、郭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媛媛偿还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10月9日的代偿款213366.6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期代偿款实际扣划之次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被告郭静承担连带责任;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媛媛给付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费260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为依据)。被告郭静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王媛媛负担,被告郭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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