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同树,曹国伟,孔凡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曹国伟、孔凡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同树诉被告曹国伟、孔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判决被告曹国伟、孔凡静向原告张同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自2015年7月8日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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