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同树,曹国伟,孔凡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国伟、孔凡静: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同树诉被告曹国伟、孔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判决被告曹国伟、孔凡静向原告张同树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整,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自2015年7月8日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