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秀忠,边惠勇,易献军, 内蒙古森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涞水蜗牛家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建民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23民初263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森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姜秀忠与被告边惠勇、被告内蒙古森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易献军、被告北京建民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涞水蜗牛家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边惠勇给付原告姜秀忠工程价款377600元;二、被告内蒙古森豪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建民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涞水蜗牛家酒店有限公司在未付北京建民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价款承担责任;四、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北京建民鑫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森林防火费50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