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勇,管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927民初6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管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927民初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