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孟庆春,郑海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孟庆春、郑海涛: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