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煜凡,马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0民初132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鹏:本院受理原告胡煜凡与被告马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0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告知书(一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负担告知书(一审),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