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郝恋江,张兴龙,谢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超:本院受理原告郝恋江诉被告张兴龙、谢超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