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勇, 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2民初116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勇偿还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的代偿款8485.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期代偿款实际扣划之次日起,其中,4297.17元从2020年4月30日起算,4188.77元从2021年2月27日起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时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勇给付原告廊坊市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费260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为依据)。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