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冯雷,马维维,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91民初163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雷:本院受理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诉你方及马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9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维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2014-2021年度物业费、垃圾处置费、公共照明费共计9739.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维维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