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凯航,宋军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军涛:本院受理原告韩凯航与被告宋军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