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浩,高春华, 秦皇岛市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春华、秦皇岛市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浩诉被告高春华、被告秦皇岛市嘉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十四时三十分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港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