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巧娜,安东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东立:本院受理原告王巧娜与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37.8万元,从2019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0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