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魏新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新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