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惠良,西宁分公司,李乾初,第三人-邹新民,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青0102民初38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乾初(身份证号:330724********111X):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惠良与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乾初及第三人邹新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青010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