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良,赵建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建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良与被告赵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