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树刚,朱纪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83民初23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纪祥:本院受理原告马树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8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纪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树刚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原告起诉之时即2021年9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朱纪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