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樊强,安凤, 沧州市长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902民初7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樊强、安凤: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市长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强、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冀0902民初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