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凤海,于静辉,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169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凤海、于静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清支行与被告刘凤海、于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0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