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海伟,许海涛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内容
许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乐亭县人民法院闫各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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