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海伟,许海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乐亭县人民法院闫各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