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建,李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5民初2127号之三、之四、之五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晨: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建与被告李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5民初2127号之三、之四、之五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的主要内容:准许原告王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25元,保全费277元,由原告王永建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