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玲,邯郸分公司,魏县办事处,肥乡办事处,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魏县办事处 ,河北浩创贸易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肥乡办事处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0)冀04民终1801号,(2021)冀0403执226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魏县办事处、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肥乡办事处:申请执行人王金玲申请执行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浩创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执226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及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纳入失信人名单。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