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金玲,邯郸分公司,魏县办事处,肥乡办事处,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魏县办事处河北浩创贸易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肥乡办事处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0)冀04民终1801号,(2021)冀0403执226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魏县办事处、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肥乡办事处:申请执行人王金玲申请执行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浩创贸易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4民终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执226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第三人及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你纳入失信人名单。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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