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周国洪, 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伟德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国洪: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伟德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国洪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河北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周国洪工程款范围内偿还原告货款894558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休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