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平英,马书明,边玉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书明、边玉杰:本院受理原告阎平英与被告马书明、边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34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均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计算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休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民事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