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江珍,潘林,潘志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权确认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志远:本院受理原告朱江珍、潘林诉你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