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利强, 石家庄橙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91民初3526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橙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强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91民初35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刻退还原告前期所交推广服务费及从2021年5月9日到判决之日所产生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追回所交推广服务费造成误工损失及交通费用共计6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第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