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静,鹿海龙,鹿凯茜,鹿诗硕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鹿海龙: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与被告鹿海龙解除婚姻关系;2、女儿鹿凯茜由原告刘静抚养,儿子鹿诗硕由被告鹿海龙抚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