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申红山,杨素英, 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红山、杨素英、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