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申红山,杨素英, 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申红山、杨素英、邯郸市普耐尔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锐升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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