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秀媛,刘慧宇,邵艳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31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慧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秀媛与被告刘慧宇、邵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302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慧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