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葛芳芳,李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03民初306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杰:本院受理的(2022)冀0503民初306号原告葛芳芳诉被告李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公开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